湖北磊鑫成建设有限公司

***、湖北磊鑫成建设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117执1222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团风县人,住。
被执行人:湖北磊鑫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汪集街童畈村。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磊鑫成建设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7日立案执行,同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了部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主动向本院提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鄂0117执122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丁昌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