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鄂0115执1288号
申请执行人***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常青花园12小区********。
法定代表人李立新,经理。
被执行人武汉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纸坊熊廷弼街**>
法定代表人祝玉林,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江夏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115民初68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武汉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72750元及利息(利息以37275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6年3月14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被执行人**对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3650元、执行费6946元由被执行人武汉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共同承担。但被执行人武汉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至今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汉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9000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等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曹政权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卢志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