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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付伟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103执1152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景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常青花园12小区26栋2单元6-8层602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83年0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广水市,
申请执行人***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房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鄂0103民初17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0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52065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待定数,按实际还款时间及法律规定计算)、诉讼费用56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武汉景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案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鄂0103民初17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立即恢复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余雄飞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方毅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钟帆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签批表
案号:(2018)鄂0103执1152号
案由:劳务分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申请执行人***和建筑装付伟***、*碧玉
局、庭长(审判长)
承办人
发。
余雄飞
2018.7.20
请审判长审批。
廖广龙
2018.7.20
校对人(即主审人):***
拟印份数:4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