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景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付伟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103执1152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景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常青花园12小区26栋2单元6-8层602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83年0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广水市,
申请执行人***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房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鄂0103民初17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0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52065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待定数,按实际还款时间及法律规定计算)、诉讼费用56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武汉景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案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鄂0103民初17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余雄飞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方毅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钟帆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签批表案号:(2018)鄂0103执1152号案由:劳务分包合同纠纷当事人:申请执行人***和建筑装付伟***、*碧玉

局、庭长(审判长)

承办人

发。

余雄飞

2018.7.20

请审判长审批。

廖广龙

2018.7.20

校对人(即主审人):***拟印份数:4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