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景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武汉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鄂0115财保19号
申请人***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常青花园12小区26栋2单元6-8层602室(1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武汉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熊廷弼路28号。
法定代表人祝玉林,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武汉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建安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万元,并提供了银行存款线索。担保人***(居民身份证号××)自愿以其自有财产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夏支行的银行存款40万元。
二、查封登记在担保人***名下位于武汉市东西湖区新城八路博大.城市星座5栋2单元3层303室[房产证号码:武房权证东字××号。土地证号码:东国用(商2014)第07079号]房产一套。
申请人***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卢珍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