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12民初3984号
原告:湖北必新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粱子镇长岭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刘青松。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尚昱,湖北成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莉,湖北成和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建工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法定代表人:陈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林小惠,上海建领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乳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张柏路**
法定代表人:周本桂,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国峰、李志,公司员工。
原告湖北必新达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建工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乳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北必新达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必新达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必新达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554元(已减半收取,原告湖北必新达建设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湖北必新达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姜树山
人民陪审员 陈 刚
人民陪审员 陈启芳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