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云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云南云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0622民初1386号
原告:***,男,生于1971年3月29日,云南省巧家县人,住巧家县。
被告:***,男,生于1971年10月30日,云南省昭阳区人,住昭通市昭阳区。
被告:云南云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南大道188号康乐茶文化城。
注册号:91530000592039012Q。
法定代表人:卯昌平,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诉被告云南云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9年6月3日,其进入云南云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的“巧家县××镇××河小流域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项目”××村××工地,做公路侧沟修建,2019年6月7日,在施工作业中被砸伤左手食指。当日入巧家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医生诊断其伤为左手第二指末节毁损伤,于2019年6月17日出院。经云南昭通滇东北乾诚司法鉴定中心评定其损伤为十级伤残。故诉至法院请求二被告依法连带赔偿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费等合计38420.00元。
本院认为:***诉被告云南云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虽然立案案由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但原告主张的请求是工伤赔偿,劳动仲裁是确认工伤的前置程序,所以原告的损伤是否属于工伤需经劳动仲裁裁决,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畴。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84.0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德祥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常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