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阳富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麻阳富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226民初1078号 原告:***,男,1992年3月27日出生,苗族,农村居民,户籍地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现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锦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麻阳富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高村镇五一东路北007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补新泉,湖南诚***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9月20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南诚***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麻阳富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7日立案。2022年8月12日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麻阳富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麻阳富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主处分,其行为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麻阳富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927.1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全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