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阳富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诉***、**、**、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麻阳苗族自治县城东新区管理委员会、麻阳苗族自治县房产开发公司、麻阳富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湘12民辖15号 原告***诉被告***、**、**、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麻阳苗族自治县城东新区管理委员会、麻阳苗族自治县房产开发公司、麻阳富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该院不便于审理该案为由,请求本院指定其他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因本案被告为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该院不便于行使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指定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管辖。 审 判 长  *** 代理审判员  向杉杉 代理审判员  尹 俊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