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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民一初字第408号周德洪诉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麻民一初字第408号
原告***,男。
法定代理人***(系*****),女。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南锦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所地麻阳苗族自治县城东新区政府大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县人民政府县长。
被告麻阳苗族自治县城东新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麻阳苗族自治县城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管理委员会主任。
被告麻阳苗族自治县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麻阳苗族自治县房地产管理局院内。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麻阳富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麻阳苗族自治县房地产管理局院内。
法定代表人滕建习,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麻阳苗族自治县城东新区管理委员会、麻阳苗族自治县房地产开发公司、麻阳富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主处分,其行为没有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704元减半收取为4352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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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肖刚
审判员张峻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黄美容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