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03民初15505号
原告:建研地基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88号211室
法定代表人:高文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洪明、陈超,云南振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智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小康大道580号银河北庭首座商务中心8幢1106室
法定代表人:郑素芹
委托诉讼代理人:亢宏芹,女,傣族,1988年5月4日出生,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梁河县,系云南智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军粮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三瓦村国家粮食储备中转库办公楼101、102室
法定代表人:蒋强
原告建研地基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云南智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军粮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立案。原告建研地基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建研地基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研地基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云南智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军粮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412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6206元由原告建研地基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胡 萍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普云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