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智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应、云南智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627民初5019号
原告**应,男,汉族,生于1998年3月20日,云南省镇雄县人,住镇雄县。
委托代理人李攀,云南民定(镇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云南智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小康大道580号银河北庭首座商务中心8幢11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5971482691。
法定代表人:郑素芹,经理。
委托代理人尹朝德,北京市隆安(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应诉被告云南智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日受理后,原告**应于2022年9月13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应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智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其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应撤回对被告云南智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18元,退还原告**应。
审判员  刘祖芳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周 敏
附:本裁定引用法律条文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