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健健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易门景峯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云南健健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0425民初433号
原告:易门景峯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地址:云南省玉溪市易门县龙泉街道办事处大椿树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王景,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诚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云南健健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怡泰A区生活2栋4单元802号。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经理。
原告易门景峯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云南健健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2019年4月22日,原告易门景峯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以被告云南健健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已付清所欠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易门景峯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易门景峯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82元(原告易门景峯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易门景峯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杨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