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1973执9336号
移送执行机构: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申请执行人:***,男,民族不详,1970年10月10日出生,住湖南省嘉禾县。
申请执行人:***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金江小区J幢商铺三楼。
法定代表人:刘永伦。
被执行人:**,男,汉族,1994年11月5日出生,住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
执行申请
一、执行依据:本院(2021)粤1973刑初428号刑事判决书。
二、立案执行日期:2021年5月28日。
三、申请执行的债权情况:被执行人**需缴纳罚金2000元;被执行人**需退赔申请执行人***2100元、***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391.16元。
执行情况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
行义务。
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及东莞市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土地使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等信息。经查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告知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裁定结果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能耀
审判员 朱红奎
审判员 莫芷维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林佩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