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佳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昆明佳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民终474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7年6月26日生,住重庆市潼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军,云南唯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昆明佳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开发区科高路**第**。
法定代表人:刘惠菁。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文辉,云南素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男,汉族,1983年8月7日生,住四川省资中县。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沈大元,男,汉族,1973年9月15日生,住重庆市潼南县。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昆明市官渡区新民航路东侧银海花园**********iv>
法定代表人:杨兴元,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兴涛,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昆明佳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沈大元、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2019)云0127民初6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2019)云0127民初61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53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希
审判员  蔡芸
审判员  李娜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李莹
书记员杨亚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