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323民初6213号
申请人:江苏旭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众兴镇。
法定代表人:李晶。
被申请人:盐城浩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世纪大道。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旭东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盐城浩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1500000元的银行存款进行冻结,并提交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盐城浩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翟丽丽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葛天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