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0102民初1358号
原告:**发,男,汉族,1985年5月2日生,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
被告:云南奥文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鑫苑别墅12幢。
法定代表人:太华斌,副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发诉被告云南奥文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经审查查明,原告**发和被告云南奥文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收到昆明市五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作出的(2019)五劳人仲字第678号仲裁裁决书后,双方均不服该裁决。被告云南奥文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7日受理,原告***的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受理。被告云南奥文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起诉在前。
本院认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并按照当事人双方的起诉顺序,分别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相互列为原告、被告。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0)云0102民初1346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静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