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德清金丰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德清金丰建设有限公司、杭州沈园农林开发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521执20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德清*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武康镇云岫北路211号,组织机构代码070653912。
法定代表人:*英杰。
被执行人:杭州沈园农林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余杭区瓶窑镇彭公村卸车上村21号,组织机构代码799655525。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湖州沈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舞阳街道山民村外四组,组织机构代码MA28CCU07。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92年6月7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男,1963年8月15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男,1967年12月27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浙江德清*丰建设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杭州沈园农林开发有限公司、湖州沈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1)浙0521民初40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440443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浙江德清*丰建设有限公司已与被执行人杭州沈园农林开发有限公司、湖州沈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本案以和解方式结案。申请执行人尚有执行款人民币14404430元未受偿(利息计算至2022年1月22日,其后利息仍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计算方式计算),在履行期间,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本院将依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鉴于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第二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浙0521执20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