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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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521民初4118号之一
原告:桐乡市众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洲泉镇晚村村南塘桥(桐乡市洲泉富强建材有限公司内1幢4间)。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德清金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武康镇云岫北路21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桐乡市众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德清金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桐乡市众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桐乡市众力混凝土有限公司要求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出于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桐乡市众力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交纳275元,保全费3028元,合计3303元,由原告桐乡市众力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