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521民初3598号之二
原告:浙江德清金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武康镇云岫北路25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10706539120。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莫干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之漫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村村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1MA28CJ1T9T。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援手律师事务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德清金丰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之漫纺织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也无违反法律和其他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德清金丰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之漫纺织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浙江德清金丰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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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娴
二0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