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建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中建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华洋财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东莞长安分公司等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1972执715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中建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化州市东山区下街垌河东区17***34号之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982062188117M。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华洋财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东莞长安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横安路67号33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MA52R8N978。 负责人:***。 被执行人:广东省华洋财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沙江路与宝安大道交汇处佳裕大厦15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MA5EPK4H4L。 法定代表人:***。 执行申请 执行依据:东莞仲裁委员会作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案字第57号裁决书 案由: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立案日期:2023年4月7日 执行内容:根据上述执行依据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被执行人应当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685185.73元及利息681067.16元(暂计)、**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0409.14元(暂计),并承担案件仲裁费23107.41元。 执行情况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以及执行传票,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且未到庭接受调查。 二、本院依法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部门、网络支付机构、不动产登记中心、自然资源部门、工商登记部门等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除以下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一)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深圳市华洋财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东莞长安分公司在招商银行的存款(冻结期限至2024年5月3日止),因无余额可扣划,故无法处理,冻结期限届满前需要续冻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 (二)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广东省华洋财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粤B3××**车辆,因无法找到该车辆,未能实际扣押作进一步处理,查封期限自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算贰年。 三、本院对被执行人的住所地、经营场所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已经停止经营,现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情况无异议,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未能实现,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结果 本院认为,当事人必须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人民法院有权强制执行。本案中,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和执行强制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依法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