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安达建设(河北)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达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齿留香食品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425财保382号
申请人:河北达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名县万大街中段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256622458409。
法定代表人:桂新合,经理。
被申请人:河北齿留香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名县铺上镇西李二庄村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25MA08PJDL7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河北达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河北齿留香食品有限公司位于大名县常元公路西侧,铺上高速连接线北侧,产权证***(2019)大名县不动产权第0000223号、冀(2019)大名县不动产权第0000224号两宗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大名县金鼎厚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北达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河北齿留香食品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大名县常元公路西侧、铺上高速连接线北侧,证号分别为冀(2019)大名县不动产权第0000223号、冀(2019)大名县不动产权第0000224号土地使用权,期限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聂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