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怀中执字第132号
申请执行人怀化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组织机构代码66631546-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怀化市鹤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怀化市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组织机构代码18892105-4。
法定代表人向梅新,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怀化市市政设施维护处,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组织机构代码44820718-1。
法定代表人向梅新,该公司经理。
两被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湖南宏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怀化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怀化市市政工程公司、怀化市市政设施维护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1月12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怀化市市政工程公司、怀化市市政设施维护处一次性偿还申请执行人怀化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148万元,余下的债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该执行和解协议现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怀中民二初字第32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熊一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