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02民初714号
原告:**,男,198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
被告:齐恩厚,男,1972年6月8日出生,汉族,衡水市开发区。
被告:河北厚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开发区光明路79号。
法定代表人:齐恩厚。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齐恩厚、河北厚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二被告诉讼请求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齐恩厚、河北厚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2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崔勇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