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景县广川工业区**iv>
法定代表人孙国锋,总经理。
被执行人齐恩厚,男,1972年6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
被执行人王秀华,女,1971年8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
被执行人王保军,男,1969年5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
被执行人孙国锋,男,1974年8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河北衡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圈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河北厚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厚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衡水华通塔业有限公司、齐恩厚、王秀华、王保军、孙国锋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9)冀1102财保49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已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查封。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冀1102执保175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王维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宋永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