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104执恢159号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赣新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乌鲁木齐市。
经营者:陈文珠,该租赁站业主。
被执行人:新疆荣源汇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徐兴普,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塔城宏源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塔城市。
法定代表人:石磊,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周光辉,男,汉族,1966年5月出生,住乌鲁木齐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新0104民初221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2240000元、执行费24800元。
二、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执行人承担因强制执行所发生的实际费用。
四、如款额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依法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李建忠
二 O 二 一 年 二 月 三 日
书 记 员 吕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