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荣源汇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赣新建筑设备租赁站与新疆荣源汇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塔城宏源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104执恢159号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赣新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乌鲁木齐市。

经营者:陈文珠,该租赁站业主。

被执行人:新疆荣源汇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徐兴普,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塔城宏源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塔城市。

法定代表人:石磊,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周光辉,男,汉族,1966年5月出生,住乌鲁木齐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新0104民初221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2240000元、执行费24800元。

二、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执行人承担因强制执行所发生的实际费用。

四、如款额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依法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李建忠

二 O 二 一 年 二 月 三 日

书  记  员   吕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