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兵1001执285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2月11日出生,个体运输户,住新疆北屯市。
被执行人:新疆荣源汇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阿勒泰路352号逸仙小区6栋3层1单元301室。
法定代表人:徐兴普,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新疆荣源汇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金额31033.88元,执行费365.5元。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兵1001执28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赵 春 雷
审 判 员 韩 新 民
审 判 员 李 丽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 李 晨
书 记 员 皮丽扎提·金格斯别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