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兵1001财保28号
申请人:***,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宇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新疆荣源汇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于2016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在北屯工业物流园区管理委员会的工程款6000元进行保全。申请人以其所有的车辆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扣押申请人***所有的车牌号为新H15030*工牌重型专项作业车一辆,扣押期限为两年;
二、扣留被申请人新疆荣源汇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北屯工业物流园区管理委员会的工程款6000元,扣留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8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何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