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新纪元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金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分公司、北京金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内0402民初5430号

原告:***,男,196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建平县沙海镇沙海村*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平,内蒙古百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金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新城区水榭花都小区。

主要负责人:王鸿鹄,经理。

被告:北京金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管路。

法定代表人:谭子恒,董事长。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秋林,总公司职工。

被告:赤峰新纪元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长青街中段。

法定代表人:郭宝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显民,内蒙古彩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杰,内蒙古彩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赤峰金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分公司、北京金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赤峰新纪元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48元,邮寄送达费80元,合计82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杨宁宁

二O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张仲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