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新纪元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与赤峰新纪元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内0402民初207号
原告:***,男,1974年4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赤峰市松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春媛,内蒙古彩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峰新纪元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百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百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赤峰市红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与***姐弟关*),女,197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
原告***与被告赤峰新纪元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668元,邮寄送达费60元,合计728元(原告已预交),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