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利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辽中县第七建筑工程公司、沈阳市杰林美容医院、沈阳博仕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辽审一民申字第162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女,汉族,1948年8月20日出生,住辽宁省辽中县新华街34号。
委托代理人:乔世凯,辽宁紫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史灵芝,女,汉族,1970年4月12日出生,住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15-1号4-5-1。
委托代理人:乔世凯,辽宁紫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辽中县第七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辽中县辽中镇新华街74号。
法定代表人:董清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学东,辽宁华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反诉被告):沈阳市杏林美容医院。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民主路195号。
法定代表人:史灵芝,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乔世凯,辽宁紫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反诉被告):沈阳博仕医院。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建设东路140甲1。
法定代表人:史俊萍,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乔世凯,辽宁紫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史灵芝因与被申请人辽中县第七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辽中七建)、沈阳市杏林美容医院(以下简称杏林医院)、沈阳博仕医院(以下简称博仕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沈中民二终字第4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史灵芝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景祥
审 判 员  宁久宏
代理审判员  王 磊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