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8)黑0604执1655号
申请执行人:大庆市让胡路区广宇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乘风大街297号-E1栋3号商服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深圳市华旭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凤凰第三工业区华旭工业园A幢北第一层。
法定代表人:董有议,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大庆市让胡路区广宇经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华旭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黑06民终1953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合计9123元,执行费50元。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上述执行款项,本院已将该款转付给申请执行人。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承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17)黑06民终1953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