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庆商终字第1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大庆市让胡路区广宇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乘风大街297号-E1栋3号商服。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中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华旭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凤凰第三工业园区华旭工业园A幢北第一层。
法定代表人董有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付海涛,黑龙江鹏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大庆市让胡路区广宇经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华旭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4)让商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性质为居间合同纠纷。由于上诉人大庆市让胡路区广宇经贸有限公司在二审期间提供涉及居间合同事实的相关证据,导致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4)让商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8847元,由上诉人大庆市让胡路区广宇经贸有限公司预交,应予退还。
审判长***
审判员*楠
审判员*放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