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722民初9775号之一
变更保全申请人:江苏荣泽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海县牛山镇西开发区吉祥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南京鹏博士电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开发区科技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勍,江苏恒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京鹏博士电子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荣泽食品有限公司、***、朱某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作出(2019)苏0722民初977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江苏荣泽食品有限公司位于东海县牛山街道高新区康平路9号的不动产及冻结被申请人公司银行账户300万元的资金。2020年3月16日,江苏荣泽食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再冻结其银行账户中3537246元的资金并解除对其位于东海县牛山街道高新区康平路9号的不动产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江苏荣泽食品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开户行为农行东海新华支行、账号为10×××80)中6537246元的资金;
二、解除对江苏荣泽食品有限公司其他银行账户的冻结;
三、解除对江苏荣泽食品有限公司位于东海县牛山街道高新区康平路9号的不动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孙方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