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04民初2547号
原告:南京鹏博士电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7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
原告南京鹏博士电子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7日立案。原告南京鹏博士电子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按原告南京鹏博士电子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桑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