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民终3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荣泽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海县牛山街道高新区康平路9号。
法定代表人:胡成如,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军,江苏港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鹏博士电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开发区科技区677号。
法定代表人:陈利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勍,江苏恒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静幽园1幢7单元703室。
上诉人江苏荣泽食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鹏博士电子发展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2019)苏0722民初97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二审庭审中,江苏荣泽食品有限公司主张一审案件承办人曾在江苏恒旭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应当主动回避而未回避,属于严重违法。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案件承办人曾在江苏恒旭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本案双方争议较大,一审案件承办人回避本案,更为适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2019)苏0722民初977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7561元(江苏荣泽食品有限公司已预交),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忻 越
审 判 员 安述峰
审 判 员 任李艳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崔皓然
书 记 员 颜丽莉
法律、司法解释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