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05民初62104号
原告:**,男,198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涞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贵温,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泠,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海联未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开发区经海三路109号院51号楼105号。
法定代表人:陈亮,经理。
被告:南京鹏博士电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开发区科技区677号。
法定代表人:陈利杉,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北京海联未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南京鹏博士电子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陈扬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姜真
书 记 员 焦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