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鹏博士电子发展有限公司

南京鹏博士电子发展有限公司与某某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04财保3号
申请人:南京鹏博士电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开发区科技区677号。
法定代表人:***,南京鹏博士电子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南京鹏博士电子发展有限公司员工,住连云港市新浦区。
被申请人:**,男,1977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
申请人南京鹏博士电子发展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位于南京市秦淮区御道街169号御水湾小区X室不动产进行查封。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南京市秦淮区御道街169号御水湾小区X室不动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二日
见习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