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1126执保556号
申请人:***信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故城县西苑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高石礅,经理。
被申请人:四川弘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同善桥横街10号附4号。
法定代表人:魏成太,总经理。
申请人***信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我院在保全过程中,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采取了部分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21)冀1126执保556号予以结案。
执行员 张明海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春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