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湘0104民初37号之二
原告长沙市芙蓉区随源石材经营部,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马坡岭街道张公岭村浏京石材城**。
经营者***。
委托代理人**,湖南淇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
被告湖南森鑫环境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长沙县安沙社区居委会**/div>
法定代表人***。
原告长沙市芙蓉区随源石材经营部诉被告**、湖南森鑫环境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长沙市芙蓉区随源石材经营部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已作出(2017)湘0104民初37号民事裁定书。现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告**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二、解除对担保人***名下位于长沙县星沙街道办事处东四路258号恒大翡翠华庭第19栋1901号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