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森鑫环境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长沙市芙蓉区随源石材经营部与**、湖南森鑫环境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湘0104民初37号之二

原告长沙市芙蓉区随源石材经营部,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马坡岭街道张公岭村浏京石材城**。

经营者***。

委托代理人**,湖南淇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

被告湖南森鑫环境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长沙县安沙社区居委会**/div>

法定代表人***。

原告长沙市芙蓉区随源石材经营部诉被告**、湖南森鑫环境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长沙市芙蓉区随源石材经营部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已作出(2017)湘0104民初37号民事裁定书。现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告**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二、解除对担保人***名下位于长沙县星沙街道办事处东四路258号恒大翡翠华庭第19栋1901号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