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232民初1021号之一
原告:乳源瑶族自治县宏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乳源县桂头镇莫家村村委会莫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32315252632D。
法定代表人:郑国宏。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兆航,广东能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森鑫环境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县湘龙街道潇洒社区A3栋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63294991G。
法定代表人:杨胜伟。
被告:吴伟洪,男,汉族,1984年8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揭西县。
原告乳源瑶族自治县宏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森鑫环境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吴伟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日立案。2022年11月18日,原告乳源瑶族自治县宏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乳源瑶族自治县宏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自由处分其民事权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乳源瑶族自治县宏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49元,由原告乳源瑶族自治县宏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 判 员 林 玲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刘丽珍
书 记 员 卓家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