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森鑫环境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与湖南森鑫环境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1民终216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某某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安沙镇。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男,198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湖南某某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22)湘0104民初117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在收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送达的《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按照通知要求于指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黎 藜 审判员 *** 审判员 曾 明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