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7)苏8602行初665号
原告严仕梅,x,xx年xx月xx日生,x族,住xx。
委托代理人**(系原告儿子),x,xx年xx月xx日生,x族,住xx。
被告南京市六合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在南京市六合区延安北路82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沈超,南京市六合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江苏绿宁林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政府办公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成,江苏绿宁林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严仕梅诉被告南京市六合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江苏绿宁林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与社会保障行政管理行政受理一案中,原告以第三人江苏绿宁林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已赔偿原告46000元为由,认为诉讼已无必要,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自行处分诉权的权利,其提出的撤诉请求,无规避法律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严仕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严仕梅负担。
审判长潘伟
人民陪审员陆士群
人民陪审员戴沂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见习书记员杨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