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久盛钢结构有限公司

某某、河北久盛钢结构有限公司、某某等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27财保254号

申请人:***,男,197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景县。

被申请人:河北久盛钢结构有限公司,地址:故城县坊庄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6L04442124M,组织机构代码:L0444212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1950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景县。

被申请人:刘文杰,男,198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

被申请人:张玉美,女,197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

申请人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河北久盛钢结构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75万元予以冻结,或对河北久盛钢结构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车辆、土地予以查封,或对刘文杰、张玉美名下位于德州市的房产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河北久盛钢结构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75万元予以冻结,或对河北久盛钢结构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车辆、土地予以查封,或对刘文杰、张玉美名下位于德州市的房产予以查封。

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冻结其他财产权利的期限为三年。

本案申请费4270元,由申请人***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李 娜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闪向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