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27民初2131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吉鹏、刘丹。
被告:河北久盛钢结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兰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生。
原告***诉被告河北久盛钢结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北久盛钢结构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72元,减半收取计553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 宁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吴思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