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久盛钢结构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北久盛钢结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27民初2131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吉鹏、刘丹。

被告:河北久盛钢结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兰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生。

原告***诉被告河北久盛钢结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北久盛钢结构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72元,减半收取计553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 宁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吴思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