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27民初213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吉鹏、刘丹。
被申请人:河北久盛钢结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兰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生。
申请人***与被告河北久盛钢结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作出(2020)冀1127财保390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河北久盛钢结构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750000元予以冻结或对被申请人名下的房产、土地、设备及车辆予以查封。***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河北久盛钢结构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河北久盛钢结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及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750000元的冻结及其名下的房产、土地、设备及车辆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宁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吴思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