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27财保52号
申请人:***,男,1976年10月17日出生,住景县。
被申请人:河北久盛钢结构有限公司。地址:故城县坊庄乡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6L04442124M组织机构代码L0444212-4
法定代表人:张兰荣。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诉前保全一案,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藏财产,申请人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45万元或查封机器设备、车辆。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5万元或查封机器设备、车辆。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本案申请费2770元,由申请人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宋宪超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石明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