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能线缆有限公司

山东华能线缆有限公司、汉诺联合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481执保171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小企业专业支行,住所地滕州市善国南路西侧城市之光营业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081760799P。
主要负责人:何小川,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磊,该公司职工。
担保人: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善国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1699191869。
法定代表人:毛晓辉,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华能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平行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7275720771。
主要负责人:曹秉营,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汉诺联合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山亭区新城黄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661953394A。
主要负责人:张延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华源数控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枣庄市山亭区府前西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7973062091。
主要负责人:张茂灵,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曹秉营,男,195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被申请人:曹德利,男,198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小企业专业支行与被申请人山东华能线缆有限公司、汉诺联合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华源数控股份有限公司、曹秉营、曹德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2020)鲁0481执保1711号执行裁定书,依法采取执行保全措施。经双方协商,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小企业专业支行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解除部分保全申请。根据本院作出的(2021)鲁0481民初577号民事裁定书,依法作出本裁定并采取解除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华能线缆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16×××78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曹秉营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16×××97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王成振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