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481民初577号之二
原告: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小企业专业支行,住所地滕州市善国南路西侧城市之光营业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081760799P。
主要负责人:何小川,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磊,该公司职工。
被告:山东华能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平行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7275720771。
法定代表人:曹秉营,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汉诺联合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山亭区新城黄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661953394A。
法定代表人:张延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山东华源数控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山亭区府前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7973062091。
法定代表人:张茂灵,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曹秉营,男,195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被告:曹德利,男,198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原告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小企业专业支行与被告山东华能线缆有限公司、汉诺联合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华源数控股份有限公司、曹秉营、曹德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小企业专业支行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山东华能线缆有限公司、汉诺联合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华源数控股份有限公司、曹秉营、曹德利银行存款226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作出(2020)鲁0481财保1416号民事裁定及(2020)鲁0481执保1711号执行裁定,并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小企业专业支行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作出(2021)鲁0481民初57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按原告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小企业专业支行撤回起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华能线缆有限公司、汉诺联合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华源数控股份有限公司、曹秉营、曹德利银行存款2260万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华能线缆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8310846股及孳息的冻结;
三、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华能线缆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滕州市洪绪镇东赵沟村二处房产的查封【不动产权证号分别为:鲁(2018)滕州市不动产权第××、××号】;
四、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华能线缆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滕州市大同南路399号天客来小区20号楼3单元××号房产及坐落于滕州市平行南路东侧的办公用房的查封【不动产权证号分别为:鲁(2018)滕州市不动产权第××、××号】;
五、解除对被申请人曹德利名下坐落于滕州市大同南路399号天客来小区19号楼××号房产一处的查封【不动产权证号为:鲁(2018)滕州市不动产权第××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王成振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杨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