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481财保1416号
申请人: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小企业专业支行,住所地滕州市善国南路西侧城市之光营业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081760799P。
主要负责人:何小川,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磊,该公司职工。
担保人: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善国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1699191869。
法定代表人:毛晓辉,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华能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平行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7275720771。
主要负责人:曹秉营,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汉诺联合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山亭区新城黄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661953394A。
主要负责人:张延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华源数控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枣庄市山亭区府前西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7973062091。
主要负责人:张茂灵,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曹秉营,男,195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被申请人:曹德利,男,198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申请人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小企业专业支行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华能线缆有限公司、汉诺联合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华源数控股份有限公司、曹秉营、曹德利银行存款226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以其注册资本范围内的资产作为本次财产保全申请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小企业专业支行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担保人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的担保财产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华能线缆有限公司、汉诺联合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华源数控股份有限公司、曹秉营、曹德利银行存款226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小企业专业支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成振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