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煜恒泰钢结构有限公司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青岛煜恒泰钢结构有限公司等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81民初2601号
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山东头路68号(海泰万丰)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394441502U。
负责人:孔昭鑫,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群,山东瀚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煜恒泰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铺集镇巩家庄工业园。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281667851356G。
法定代表人:胡良忠,董事长。
第三人:青岛荣翔钢模板制造厂,住所地山东省青岛胶州市兰州东路南侧白玉化工厂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675281998A。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与被告青岛煜恒泰钢结构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于2022年3月2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赵娜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孙兵
书 记 员 周琳